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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廉租房相关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23 17:15:29

好消息,关于洛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原来的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提高到15平方米,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低收入家庭每月6元/平方米,较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8元/平方米,我市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提高,将有更多的低收入者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

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市房管局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出台的《洛阳市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低保对象扩大为城市区低收入者,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成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城市区经2007年11月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符合条件,已建立住房需求档案的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35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人均住房面积是按家庭人口平均计算。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有的家庭*上有其他亲属或朋友*。按照新政策,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其他人员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原来的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提高到1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差面积补贴。

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低收入家庭每月6元/平方米,较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8元/平方米。

如何申请廉租住房

低收入者申请廉租住房可到社区办理,低保对象到辖区房管局办理。申请廉租保障家庭领取《洛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后,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簿等。二是住房状况证明。属租住单位公房的,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属租住他人房屋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或证明;属私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三是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从事商业经营人员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收入证明,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自由职业者由用人者出具收入证明,其他人员的经济收入由*所在社区认定。

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将符合条件家庭的收入、住房、租赁补贴情况在申请人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布登记结果。

洛阳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1条 为发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能,缓解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足矛盾,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产权共有、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建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屋,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 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员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购房程序

1.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房管部门提交书面购房申请;

2.审核。房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

3.签订合同。市房管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条 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按照70%产权出售,个人产权比例为70%,政府产权比例为30%。

第九条 廉租住房按照建设或购买的成本价格出售,并根据付款方式给予优惠。

(一)一次性付清应付房款,给予应付房款10%优惠。

(二)分期付款,*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40%。余款每月按比例在二年(24个月)内分摊付清。

第十条 分期付款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应交纳购买廉租住房未缴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市财政廉租住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缴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 已出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管部门按原实际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五年后,需出售的,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 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房管部门责令出租人上缴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市房管部门限期收回其已购买住房,同时责令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还购房款,不计息。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廉租住房出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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