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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洛阳住房公积金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23 15:08:14

想要在洛阳买房了,要用洛阳住房公积金买房,大家是否应该先要充分了解一下洛阳对住房公积金有哪一些政策呢,这样子才能充分的利用单位给自己交的一些住房公积金去买房,为自己省下一笔钱,这是不是一举二得的事情呢,那么看看洛阳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管理核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交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商*企业及其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外籍员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前款所称职工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2章 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五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核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身份证号;管理核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核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第八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核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职工月较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较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核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职工按当地较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管理核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 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 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 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核心办理补缴手续。从发生欠缴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管理核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2十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2十一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到下年六月三十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每年核定一次。

第2十二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1偿还顺序。

第四章 转移与封存

第2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消、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2十四条 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保留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终止工资关系或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封存手续。

第2十五条 职工在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原封存住房公积金提应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2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核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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